第38节:二十二"波士顿游记"中的财产权问题(3) 自由主义是一种" 权利" 理论,而不是" 道德" 理论,它从来不唱高调,它 只保障属于个人的权利,哪怕这个权利是有问题的,只要它并不妨害别人。比如 胡适取消遗产的理由就很道德,也很高亢,不让年轻人为财所累,不让他们" 损 其志" 和" 益其过" 。可是,为财所累也好,损志益过也罢,这都是个己的事, 你可以劝说,却不可因了这个道德理由而剥夺他们的财产继承权。胡适看起来是 一种善意,但它一旦付之举措,却马上对别人的权利就形成伤害。 由此看来,胡适还是没怎么接触过洛克,至少不深入。他知道洛克一辈子未 婚,也能在梁启超的一篇文章中看出某观点近于洛克之说,那么他是否知道洛克 关于自由主义的论述?相信胡适如果读过《政府论》,他就不会对遗产发出" 宜 去" 的声音。也是在这篇游记中,胡适还提到了美国取消" 托拉斯" 的政策和有 关遗产税的问题,胡适居然把它们看作是由个人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化。遗产" 宜去" 不可,但征收遗产税却可。至于取消" 托拉斯" 并将其转归国有,那是后 来希特勒的举措。很多问题胡适都混淆了。此刻,自由主义对胡适而言,更多还 是愿意接受的理念,他此时还没有深入自由主义的堂奥。这" 堂奥" 所在,当在 作为源头的古典自由主义那里。我们看到,胡适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一个" 密尔 式的自由主义" ,然而,密尔是自由主义的" 流" 而非" 源" 。另外,密尔的 《论自由》更多谈的是言论自由和个性自由,未曾涉及更为根本的财产自由。前 面两种自由最容易吸引年轻人,后一种自由又最容易为年轻人所忽略。胡适正是 如此,他欠缺的是一个作为源头的" 洛克式的自由主义" (并不仅仅是洛克), 这个问题胡适直到1930年代甚至更晚才得以解决。当然,这和胡适所处的历史阶 段有关,20世纪开始以来,新自由主义大行其道,古典自由主义走向式微,身在 美国的胡适因此而不甚熟悉古典自由主义。另外,胡适所支持的威尔逊的民主党 更是强调用政府力量来干涉一些个人事务用以推行积极自由,这就让恪守个人的 古典自由主义更形低迷。至于胡适个人,一是年轻,在一些问题上容易产生激进 倾向;二是胡适在青年时代(乃至一生)善于汲取但缺乏深入(这也是胡适思想 很难深入的原因,他可以成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,但很难成为自由主义的思想 家)。这些因素凑在一起,就不难理解自由主义的胡适为什么缺少" 古典" 这一 环。 然而,缺了这一环就缺了根基," 墙上芦苇,头重脚轻根底浅" 。胡适对遗 产的态度就是一个暴露。非仅如此,对古典自由主义的生疏,还给他自己留下了 一个非自由主义的后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