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章 很不完善的“民主集中制” 党的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: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,是 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,也是党和国家生活的准则。民主集中制具体体现为:个人 服从组织,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服从上级,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。 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,在理论上解决了,但在实践上还没有解决。其中还 存在着许多“操作性”问题。 “少数服从多数”的原则在第一国际时期,马克思、恩格思他们决定问题时, 还用计算票数的方式表决。这见诸于诸多马列主义经典文献。但这些年,已经习 惯于第一把手说了算。从党中央毛主席到地方各级党委,在居多的情况下,一把 手就代表党委,如果有不同意见,一把手可以推翻集体作出的决定。有什么办法 保证党的决定一定是多数人的意见呢?毛常常说:“有时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”。 这话有道理,先知先觉者最初都是少数。可是,如果第一把手总是觉得真理在我 这个少数人手里,怎么保证民主集中制的实现呢? 这有实践证明:无论1956-1957 年的农业合作化,工业建设的反冒进和“反 ' 反冒进' ”,1958年的“大跃进”,1966年的“文化大革命”,如果在党内表 决的话,毛泽东一定是少数。这就产生了如何执行“少数服从多数”的具体操作 问题。 “下级服从上级”,也常常发生诸多困难情况。比如会计师,按会计法,他 不能做假帐,可是上级要他做假帐,在大多情况下,他是顶不住的。如果顶住了, 会受到打击报复,有什么措施能够保证在上级错误的情况下“不服从”上级而不 受打击呢? 再说“个人服从组织”:有些领导在“不得意”(或者不满意)某些下级的 时候,常常以“组织需要”的借口,把他调走或者给他“小鞋穿”。 再说“地方服从中央”。原则是对的,但也会出现很复杂的情况。如果中央 真的一致,那好办。可是常常发生这种情况,中央并不一致:比如,四清运动中 前后“十条”和“二十三条”不一致;“二月提纲”和“五一六通知”不一致。 各级地方组织,因为都是中央发下来的“红头文件”,都得执行。如果执行了某 一种“条例”,就会犯错误。特别是在“文化大革命”中。我们这些中层干部挨 批、挨斗,说我们执行了“文艺黑线”,“罪行累累”,“罪恶滔天”,“罪该 万死”,我们感到冤枉的是:这都是上级下的“红头文件”我们能不执行吗?有 谁会知道中央有“两个司令部”呢?上面出现分歧,把下面执行的人都打倒,岂 不冤哉! 例子不需多举。我不是说民主集中制不对,而是说在具体执行的时候,情况 千差万别,要立一个有可操作性的法规,以保证它的正确执行。早就到了解决这 一问题的时候了。 在“文化大革命”中“,所谓的民主集中制,变成了”下级服从上级“、” 全党服从中央“、”中央服从毛泽东“。在”文化大革命“中,所谓的”民主集 中制“,完全变成了”专断集中制“。从”文化大革命“的进程看,”个人迷信 “如果不加上”个人专断“,是搞不起来的。即使搞上一段时间,这场悲剧也不 会延长十年之久。